岳红艳律师亲办案例
天津巨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李某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
来源:岳红艳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10-18
浏览量:185

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

  民 事 裁 定 书

  (2020)津03民终2398号

  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天津巨*投资集团有限公司

  法定代表人:耿*和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贾*燕。

  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李*林

  委托诉讼代理人:岳红艳,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上诉人天津巨*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李*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,不服天津市滨*新区人民法院(2019)津0116民初3309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
  本院认为,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,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一、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(2019)津0116民初33097号民事判决;

  二、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  上诉人天津巨*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,上诉人李*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元,予以退回。

  审判长 王 欣

  审判员 阎 涛

  审判员 姜腾飞

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

  法官助理王洪飞

  书记员高志扬

  附: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:

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,经过审理,按照下列情形,分别处理:

  ……

  (三)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,裁定撤销原判决,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,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;

  ……


以上内容由岳红艳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岳红艳律师咨询。
岳红艳律师专职律师
帮助过221好评数0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岳红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201*********000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天津-天津
  • 地  址: